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大陆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至15年。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为推动台湾输入大陆商品便捷快速通关,支持两岸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发展,海关部门正研究制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管理制度。制度出台后,将优先适用于台湾输入大陆商品。台胞台企输往大陆的商品,大陆海关将大幅降低查验比例,实现快速通关。向大陆输出商品的台胞台企,可向大陆海关提供商品安全声明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实现快速通关。符合条件的台湾第三方机构可申请成为大陆海关认可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若被大陆海关采信,将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检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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