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大陆近年来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政策框架及相关报备要求。为帮助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用好国家在融资领域的政策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台资企业因大陆境外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或进口激增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救济案件调查、裁决过程中,台资企业均享有与其他大陆企业同等的权利,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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