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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间频现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据此,电梯作为公用设施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此拥有共有权。租赁电梯所得广告费属于共有部分的收益,该收益理应归于共有权人,即全体业主。

民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是指共有权人享有份额的共有,如二人各出一半资金购买某物,后者是指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的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有,业主对小区电梯即属于共同共有,业主不得要求对此进行分割。基于电梯租赁产生的收益,业主享有共同共有权,要实现该权利应经过分配程序,即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分配。分割的标准是按照全体业主事先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每个业主单元房面积在整个专有部分中所占比例分配。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通常会提出其对广告费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将广告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以此拒绝返还广告费,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使用要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有例外:一是用于广告管理支出;二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的运营需要物业公司维持,维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持成本当然要从广告费中扣除,因此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作出这种规定的意图在于,共有部分收益在业主大会未决议分配时,不能被物业公司等主体不当使用,应当认定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且该资金也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