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涉案小区的电梯出租收取的广告费应归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本案讼争的广告费为物业公司所占有,其没有提供物业服务费亏损的依据,也与事先出具的代管电梯广告租金收入的公示内容相违背,应对广告费予以返还。
●法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二百八十三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四条)
●专家说法
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实践中,商家多与物业公司洽谈小区电梯广告事宜,事后也会将广告费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有些物业公司据此认为广告费归自己所有,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
小区不动产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专有部分,二是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业主购买的小区单元房,对此业主拥有专有权,即单独所有权。非专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对此业主拥有共有权,即共同所有权。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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