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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学会后醉驾身亡,同场27人都被判担责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根的家属事发后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