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约家中聚餐,一向豪爽的大勇当晚多杯酒下肚后醉意渐浓。聚餐结束后,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轮车将大勇送回家中。
期间,大勇因醉酒试图从家中冲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为了确保大勇的安全,阿卓夫妇叫上邻居共同将大勇搀扶到床上,在检查大勇没有明显外伤,也无异常后才安心回家。
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在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为脑部重创致死。
事后,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是导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遂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为大勇的死亡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736元。
在案件审理中,阿卓夫妇坚持认为无责,但表示愿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作适当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阿卓夫妇在大勇酒后并未对其放任不管,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与大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但基于阿卓夫妇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故酌定二人补偿20000元。
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未尽义务,同场不同桌也担责
另一个判例中,同桌的、不同桌但在场的27人都被法院认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根驾车前往某农庄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张某根多喝了些白酒。当日20时许,张某根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许,张某根在路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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