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事政治 > 正文

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投入巨款充值玩网络游戏、给主播“打赏”等现象屡见不鲜。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导致的损失,即使经过多方努力得以返还,只能是事后补救,“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亟须社会各方进行有效引导和应对”。

这起案件中的刘浩,初二起辍学在家,老刘让他替店里收钱,再把钱存到卡里。老刘忙于生计,很少过问儿子的生活,也并不知道儿子迷上了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一名主播。

刘浩用母亲的身份证信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注册登录,为了引起主播的关注,增加与其互动的机会,他频频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由于过于沉迷,不能自拔,3个月内,刘浩在直播间不知不觉间把银行卡里近160万元全部打赏给了主播。父母发现后,多次联系那家直播平台说明情况,希望对方能退还不懂事的孩子打赏的钱,却遭拒绝。

多方申诉无门,老刘将这家网络直播平台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处该直播平台所属的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但老刘希望能将打赏的金额全部退还,遂向天津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问题,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给予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