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强调,香港有足够的法律,应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不能纵容违法者。
她说,警务人员在近期持续的乱局中承受巨大体力和精神压力。必要时可以根据《警队条例》相关规定雇用临时警务人员,增加执法人手。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要阻止公众集会和游行期间的暴力行为,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对集会和游行等活动加强规管。
她说:“警方如果认为一些示威集会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宁,可以立即停止这些示威集会。这是警方的权力,合适的情况下就要无畏无惧地使用。”
多名法律专家建议,过去一段时间机场、地铁、过海隧道等地都有违法暴力行为发生,危害公共交通。类似情况下,政府可以考虑需要时主动采取措施,申请临时禁制令。
香港的法律也赋予特区行政长官有效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行政长官还可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发出宵禁令,或根据第36条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此外,《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多名法律专家指出,面对眼下乱局,特区政府应该有全盘计划,把所有可行的法律手段都放在考虑范围之内,当然考虑到宵禁令、设立禁区等措施均属比较强烈的措施,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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