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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银十招聘季求职 一定要当心!

上述协议签订后,小韩尚未完成全部课程培训,A公司即“跑路”失联。小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并判令A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前,已经与B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债权转让后,由B公司自学员账户中扣划到期应付的培训费用及分期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按照《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课程培训,亦未履行为小韩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现A公司失去联系,公司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目的因A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故法院判决解除小韩与A公司签订的《定向培训岗前实训协议》及《分期付款培训协议》,A公司退还小韩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及分期服务费共计12136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求职陷阱案件。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打着岗前培训、提升竞争力的幌子,以求职者名义办理“培训贷”。求职者很容易被薪水高、福利好的工作承诺吸引,结果却发现自己被套路了。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跑路”,求职者不但无法正常接受培训,还可能基于其与第三方公司的借贷法律关系,被第三方公司追索“培训贷”。司法实践中,部分办理“培训贷”的求职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而影响征信或被债权受让人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