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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路人 外卖平台方担责

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因宋某系某知名外卖平台送餐骑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骑手宋某及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将赣榆区块的外卖订单配送事宜全部交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故外卖平台所属公司申请追加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200000元。

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卖订餐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与外卖送餐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所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系由第三方(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聘、雇用人员来完成,外卖平台仅是把配送的信息推送给第三方公司及骑手,由其自主决定配送,并未参与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与肇事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肇事骑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工具均系自己安排,其与骑手之间亦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