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通报称,该院日前依法对赵建华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建华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挪用资金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建华、刘宏章、李汉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并处财产刑。一审宣判后,赵建华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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