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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该如何面对消费者评价?

在日常生活中,像谷先生这样喜欢在网络上表达消费体验感受的人不在少数,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消费者的评价必然会影响商家的信誉。因此,如果对于消费者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一概放任,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因此,区分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是必要的。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一点,消费者根据消费体验作出好评、中评抑或差评,完全是消费者的自由。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平台规则等,都很难形成消费者应当给予好评、中评抑或差评的统一标准。消费者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即便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只要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商家也应保持一定的诚恳接受态度。也就是说,谷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凭借自己的消费体验决定是否给予店家差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根据谷先生在视频中的评价行为及评论内容可以看出,谷先生是凭借自身的消费体验对包子作出评价,不然也不会说出“‘狗不理’没传说中的那么难吃”的话来,谷先生只是觉得“这种质量20块钱差不多,100块钱两屉有点贵”。据此不难判断,谷先生的消费体验感受与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情形不同,其发表的消费感言对店家的名誉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