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冯先生申请进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发现冯先生的车辆受损部位存在撕裂、凹陷、变形等现象,给车辆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伤,影响了车辆的市场价值。
法院对于贬值损失的确定把握比较严格,考虑到我国交通状况比较复杂,车损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动辄主张此类损失将大大加重侵权人的负担。所以目前贬值损失主要集中在部分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上。通常而言,要求符合购买不满一年、主体结构受损两个条件。这些车辆如果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坏,将导致车辆严重贬值,在此种情况下若不给予相应补偿则会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冯先生的车辆符合贬值的情况,应当获得相应赔偿。
当然,在启动鉴定程序明确贬值损失后,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再行判定具体的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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