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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出工作群,不能视为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营业部支付丁某工资20657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56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27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对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由大湾南路营业部支付其工资19011.5元无异议,但上诉称,其在大湾南路营业部工作期间还将一部分快递单据交给了大湾南路营业部,该部分工资未计算在拖欠工资数额内。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丁某不能证明除现有快递单据外,还向大湾南路营业部交了未核算的快递单据,故对其主张难以支持。丁某基于上述理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同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