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意见。
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刘、张二犯的处理,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又无现成的案例可以参照,而且刘、张曾是党的高级干部,有功于革命事业,因此对其处理必须慎之又慎。
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于12月20日向党中央提出了处理刘、张的意见。
在华北局的报告中,原则上同意了河北省委“处以死刑”的意见,但是增加了一句:“或缓期二年执行”。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回忆说:“当时之所以加了‘或缓期二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
河北省委、华北局的意见,都汇集到了党中央,汇集到了毛泽东的手里。是杀?还是不杀?人们在等待着中央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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