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芝
求职陷入“应聘门”,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某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简历。2019年8月15日,某材料公司因聘用法务专员事宜与李某联系,并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李某于2019年8月19日进行面试。8月25日,某材料公司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已被录取,并要求其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同时告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需携带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件等上班有关事宜。8月29日,某材料公司再次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以李某仍在职、没有及时提供离职证明为由,决定不予录取李某。同年9月2日,李某回复某材料公司电子邮件,称其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及时办理离职,现尚未到9月9日的入职期限,某材料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承诺。
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不能与原工作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并要求某材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某材料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发送的书面录用通知中,详细记载了要求李某提供的各种材料,并不包含离职证明。某材料公司决定不予录用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李某基于对某材料公司的缔约信赖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某材料公司应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对于具体损失数额,法院综合考量某材料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自2019年9月起未主动求职、李某月工资3400元等因素予以酌定。综上,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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