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觉得收入可观,便参加了出租公司的招聘并顺利通过。入职当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张某担任该出租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同时,按出租公司要求,张某预交了2万元承包金。但在职期间,因出租公司不同意从预交的2万元中扣除承包金,故张某每月还是要缴纳4500元的承包金。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张某不满,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出租公司返还2015年8月入职时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出租公司向张某返还预收的承包金和岗位补贴,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出租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出租公司在张某入职时预收的2万元其名义虽为承包金,但出租公司以此作为对张某所承包车辆的一种保障,防止张某对该车辆造成损失,后又以张某在承包车辆运营过程中已经造成了车辆损失为由,拒绝退还该费用。可见,入职时收取的承包金,实为押金性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予以退还。
法官释法
求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如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要求新入职人员支付押金。很多劳动者虽不情愿,但考虑到工作机会难得,抱着押金早晚也得退、别人交我也交的侥幸心理,交纳了入职押金,但最终往往是掉进了用人单位设置的押金陷阱。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于“入职押金该不该交”的问题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暂扣证件或交纳押金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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